(2017)赣05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付其孙、常丰线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其孙,常丰线缆(上海)有限公司,九鼎五金工具建材批发中心,吴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付其孙,男,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执行人常丰线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共和新路4727号。法定代表人周伏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九鼎五金工具建材批发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解放东路。经营者吴晓艳,女,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吴晓莉,女,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付其孙、常丰线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鼎五金工具建材批发中心、吴晓艳、吴晓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其孙、常丰线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其孙、常丰线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鼎五金工具建材批发中心、吴晓艳、吴晓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1537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