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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蒋晓玲申请执行于耀华、姚贵青(又名姚贵春)、张飞、姚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玲,于耀华,姚贵青,张飞,姚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989号申请执行人:蒋晓玲,女,4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于耀华,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姚贵青(又名姚贵春),女,1981年1月8日出生,农民,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执行人:张飞,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苏独仑镇。被执行人:姚桂珍(张飞妻子),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蒋晓玲申请执行于耀华、姚贵青(又名姚贵春)、张飞、姚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