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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云晓英因与被申请人白成亮、野智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云晓英,白成亮,野智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晓英,女,汉族,1961年9月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居民,现住陕西省安塞县广播电视局家属楼。委托代理人:冯生刚,男,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居民,安塞县地方志办公室职员,现住陕西省安塞县广播电视局家属楼,系云晓英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成亮,男,汉族,1964年3月2l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居民,安塞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陕西省住安塞县烟草公司家属楼。委托代理人:野智莲,女,汉族,l968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居民,安塞县真武洞财政所职工,现住陕西省住安塞县烟草公司家属楼,系白成亮妻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野智莲,女,汉族,l968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居民,安塞县真武洞财政所职工,现住陕西省住安塞县烟草公司家属楼。再审申请人云晓英因与被申请人白成亮、野智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陕06民终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陕06民申7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云晓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生刚、被申请人野智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晓英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云晓英将款(本金3万元,并约定如超过一年未还款月利息450元)出借给白成亮,这一事实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在认定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出现错误,判决驳回云晓英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分配举证责任方面出现严重错误,不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导致错案发生。请求:1.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447号民事判决书、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按照再审程序审理;2.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承担。野智莲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素不相识,这笔债务是通过被答辩人的弟弟云九霄引发的。2、在起诉中,将被答辩人列为诉讼主体明显错误,该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再审申请。3、答辩人请求追加云九霄为被告,同时反诉云九霄退还答辩人的入股金25000元,并承担十四年的利息。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陕06民终447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