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高熠与施杏芬、郑士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熠,施杏芬,郑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高熠,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施杏芬,女,195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郑士杰,男,195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执行高熠与郑士杰、施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熠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审 判 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