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20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0137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9幢3层337。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斐,男,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20号楼1-7、1-9、1-10。法定代表人:李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改侠,女,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楠,女,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法务。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庆丽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易忱书 记 员 付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