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苟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苟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3106号原告: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法定代表人:朱抿西,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周明,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平,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苟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88元,减半收取计3844元,由原告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