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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海龙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人,小学文化,住兰州市西固区。王海龙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甘010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王海龙所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继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