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1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林月珍与陈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珍,陈秀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840号原告:林月珍,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范,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金,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月珍与被告陈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