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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效树、聊城市昌海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效树,聊城市昌海板业有限公司,纪丽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异16号异议人:张效树,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昌海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顾官屯镇常庙村。法定代表人:刘婷婷。被执行人:纪丽晓,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聊城市昌海板业有限公司与纪丽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效树以(2014)东商初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产是由其两个儿女首付51089元购买,只是登记在张连习名下,张连习去世后一直由我归还房贷,你院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经审查异议人张效树于2016年4月2日就上述理由已经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我院于2016年5月21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17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张效树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张效树于2017年10月20日就同一理由同一标的再次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效树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明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