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8执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争晨、杭州天屿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争晨,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1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争晨,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南环路3760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周景锋。申请执行人孙争晨与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杭滨劳人仲案字(2017)第1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争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少发的工资778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及淘宝帐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不动���、车辆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7年7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4、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60号1105室,该公司已经不在此地办公。5、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停止为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为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6、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产信息,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无房产信息。7、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景锋于2017年9月29日自愿替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陈亮等十案案款十万元,扣除各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本案实际分配得案款27646元。8、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9、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已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之后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工资人民币5023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天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来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