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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恩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741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恩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铠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