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恩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741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恩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铠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