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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季传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482号被执行人季传勇。本院在执行季传勇罚金一案中,宣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9月27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中经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且被执行人家庭贫困,系珠山镇天井堡村建档贫困户,无固定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5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宗斌审判员  李成召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