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郑禄廷与涉县抗旱服务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禄廷,涉县抗旱服务站,涉县王堡村委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2171号原告:郑禄廷,男,,汉族,农民,现住。被告:涉县抗旱服务站,住所地涉县旧城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魏海潮,该站站长。第三人:涉县王堡村委会,住所地涉县河南店镇王堡村。法定代表人:樊水年,该村委会主任。郑禄廷与涉县抗旱服务站、涉县王堡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郑禄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禄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郑禄廷负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