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3民终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朱中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朱中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凤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8598。法定代表人:朱敬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长远居委5、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93516030K。法定代表人:蔡燕瑜,总经理。原审被告:朱中川,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中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9月30日向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自接到通知书起7日内预缴案件上诉费。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接到该通知书后,逾期未缴费,也未按规定办理缓、减、免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丹丹审判员  项江陵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