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桂训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训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训舟,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X。X。方壹,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吴申请执行人桂训舟与被执行人方壹、吴玥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鄂118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桂训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67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壹、吴玥贤(1)偿还桂训舟钢材款2706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承担从2014年4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向桂训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5359元,申请执行费395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校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