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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怀宁县高河镇兴达玻璃制作部与张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高河镇兴达玻璃制作部,张斗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398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怀宁县高河镇兴达玻璃制作部,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2MA2NQFFA1B。经营者丁四琴,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斗松,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民,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峰,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怀宁县高河镇兴达玻璃制作部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怀宁县高河镇兴达玻璃制作部于2017年10月26日、反诉原告张斗松于2017年10月1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怀宁县高河镇兴达玻璃制作部与张斗松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怀宁县高河镇兴达玻璃制作部和反诉原告张斗松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由怀宁县高河镇兴达玻璃制作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斗松负担。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