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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俊与余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余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4768号原告:吴俊,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余成亮,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吴俊与被告余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成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2日,被告余成亮向原告吴俊借款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月利率2%。之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俊借款本金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成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姚冬琴书 记 员 陈之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