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会广与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会广,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847号原告宋会广,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1116室。法定代表人LINHA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雅宁,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储宁,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会广诉被告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会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景振宇审判员 雷翕萍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7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