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13756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殷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殷慧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756号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童金良,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少冬,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慧军,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殷慧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预交),由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