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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河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81执359号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河西村村民委员会:你单位与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481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于二O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交付执行款38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476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潞城支行账户名称:潞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款收付专户)账号:0505011329200032272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韩志明联系电话:677****本院地址:潞城市人民法院邮编:047000审判员:刘强书记员:荆诚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