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林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林善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3196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林善,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林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本案予以免收。审判员郑国庆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宏丽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