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密盈与西安爱沃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盈,西安爱沃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136-1号申请人高密盈,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西安爱沃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强。本院在执行高密盈与西安爱沃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密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爱沃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艺路支行的账户为26110501040001236及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的帐户为1207014210004107的存款22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按照申请人高密盈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西安爱沃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艺路支行的账户为26110501040001236及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的帐户为1207014210004107的存款进行了冻结,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