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顺海与陈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海,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949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海,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陈波,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渝风堂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王顺海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陈波名下的已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和渝中区房屋两套,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94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