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2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成丽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0602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魏振华,局长。被执行人张成丽,女,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浑江区建民街。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白山建城管(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已经交付罚款,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已经交付罚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白山建城管强执字(2017)第002号强制执行申请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鑫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