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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卢毅刚与中国共产党永州市委员会宣传部、永州新闻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毅刚,中国共产党永州市委员会宣传部,永州新闻网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224号原告:卢毅刚,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玉贻庆,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球,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共产党永州市委员会宣传部,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主要负责人:刘尤碧,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志,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新闻网,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张标清,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盘进周,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志,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毅刚与被告中国共产党永州市委员会宣传部、被告永州新闻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卢毅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毅刚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毅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毅刚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卢毅刚。审 判 长  蒙文琦审 判 员  胡桂全代理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守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