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朝阳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773号原告:黄朝阳,男,195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达芳,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57361094X。代表人:杨火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寿雁,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仁森,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朝阳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黄朝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对原告所有的址在漳浦县造成损害倒塌的房屋恢复原状。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在黄朝阳所有址在漳浦县房屋外墙上架设缆线与该房屋坍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是确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前提,确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应由黄朝阳承担,而该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确定是专业性问题,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黄朝阳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书面通知黄朝阳直接向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预交鉴定费35000元,但黄朝阳没有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导致诉讼不能继续进行,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朝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朝阳负担。审判员 林旺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