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风云与尹德才、江运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云,尹德才,江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云,女,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长春市宽城区钻石礼都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民,白山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德才,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抚松县松江河镇工农街。原审被告:江运涛,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街二委*组。上诉人李凤云因与被上诉人尹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回李凤云。审 判 长 赵希海审 判 员 马立清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延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