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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海来打坡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来打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5刑初9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来打坡,男,1970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2017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甘洛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来打坡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来打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海来打坡同伟色伍卡(已判)、曲木曲坡(已判)、木出热哈(已判)等7名越西籍同伙人,在甘洛县坪坝乡三匹岩村将该村村民陈某的一群绵羊盗走,并由木出热哈驾驶装有被盗绵羊的货车准备前往越西县,车辆行驶至甘洛县田坝镇新华村路段时发生故障,后电话联系事先通谋的同案人阿里直布木(已判),让阿里直布木联系一辆轻型货车前往甘洛县,在田坝至甘洛县城的公路上接到伟色伍卡等人,并将盗窃的绵羊运至越西县。经甘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7707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海来打坡伙同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海来打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海来打坡同伟色伍卡(已判刑)、曲木曲坡(已判刑)、木出热哈(已判刑)等人相互邀约,并由木出热哈驾驶一辆汽车,从越西县驱车潜至甘洛县坪坝乡三匹岩村。当晚7时许,被告人海来打坡等七人窜至山上,将该村村民陈某圈养的一群绵羊盗走,装至木出热哈驾驶的货车内,准备运往越西县。当车辆行驶至甘洛县田坝镇新华村路段时发生故障,经同案人阿里直布木(已判刑)联系越西一汉族司机后,次日,该车辆到达甘洛县田坝镇,被告人海来打坡等人将盗得的绵羊装至该车内,乘坐此轻型货车,将盗得的绵羊运至越西县西山树林中。案发后,被盗的绵羊44只由受害人领回。经甘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77076.00元。被告人海来打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主要证实: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海来打坡伙同7名越西县彝族在甘洛县坪坝乡三匹岩村盗窃绵羊50只。2、抓获经过,主要证实:2017年7月4日22时许,甘洛县公安局民警接特情举报,甘洛警方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海来打坡在越西县越城镇西山路其家中出现,随即,公安人员立即赶到其家中将犯罪嫌疑人海来打坡抓获。3、被告人海来打坡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2015年5月的一天,我在家中,伟色伍卡、曲木曲坡、俄某我们几个商量说到甘洛去偷羊子到越西来卖,地方我找得到,于是其他几个都同意后,他们找了一辆货车加上货车司机共八人到了甘洛县廖坪乡,木出热哈就在车上,我们7人就上山,赶来一群绵羊,把羊子装上车,车开到田坝时烂了,中途俄某打电话叫他的女人叫一辆车来,运到了越西后被人发现,货车来了后把羊子装上车,其中五只羊子在路上死了,其余的被赶回甘洛,当时曲木曲坡被抓了,我们其他人潜逃。4、同案人伟色伍卡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2015年5月的一天,曲木曲坡、俄某说到甘洛县海棠去偷羊子,我就同意了。5月9日,我和曲木曲坡、俄某等八人开车到海棠,当天在山上睡了一晚上,第二天在海棠街上耍到晚上七、八点,之后在俄某的带领下开车到了海棠山上,在一分路口停车后,除开车的驾驶员留下,其余七人一起上山。走了半小时左右,我们到了一羊圈旁边,羊圈没有人看守,门也是简易门,俄某和曲某进羊圈里将里面的羊子赶出来,我们七人把羊子朝山下赶,半路上走失了一部分。到了停车的地方,我们把羊子装上车,朝甘洛县城开,要到田坝镇时,车子出了故障,就把羊子赶下车,发现羊子有两只脚断了、两只死了,我和海来打坡、吉某先将羊赶走,他们在取车牌照。之后,俄某打电话来,说他已经联系阿里直布木找车来接我们。我们把羊赶到甘洛时,俄某、曲木曲坡、曲某坐了一辆白色的双排座货车来了,我们把羊全部装上车,数了一下,还有46只。把羊拉到越西县西山砖厂,他们让我去借车费,我借钱回来后,听说失主找来了,我们就跑了。5、同案人曲木曲坡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2015年5月9日中午,在越西县医院门口俄某给我说他们看好了一群羊,没有人守,让我跟着去,我就同意了,当天,曲某1喊了一个司机木出热哈,我们八个坐车到了甘洛,12点左右到甘洛海棠山上。第二天5月10日白天在海棠街上耍,晚7点左右,我们七个人朝山上走,木出热哈就在车里,俄某和伟色伍卡先去赶了一群绵羊下来,可能70-80只,我们说太多了,就留了一部分小羊,我们七人赶了一群绵羊来,把羊子装上车,车开到田坝时烂了,就把羊子下了下来,有三只羊死了,一只腿断了就丢在路上,俄某就打电话给越西的那个女的说:“羊已经偷来了,但车子烂在半路了,现在我们正赶羊子朝甘洛方向走,必须要喊车子来接,不然天亮了,只有把羊丢在路上了。”叫她联系一个车。司机来后我们把羊子装上车,数了一下是46只,车开到越西砖厂把羊下了,俄某拉了一只大公羊走,我们把羊子赶到树林去后我就走了。6、同案人木出热哈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2015年5月9日我在越西我们村的院坝里耍,曲某2叫我到县城去耍,到了街上,当时曲木曲坡、海来打坡、曲某3、伟色伍卡也在,曲某2叫我到石棉去给他们拉点货,我同意了,他们的车是个烂车子,我们一起晚上12点到了甘洛海棠。第二天,就是5月10日7点左右,在俄某的指引下到了一个地方,他们叫我把车停在那里在车里等他们,晚上12点半左右,他们七人赶了一群绵羊来,把羊子装上车,车开到田坝时烂了,就把羊子下了下来,有三只羊死了,一只腿断了就丢在路上,俄某说他喊了一个汉族司机来拉羊,他们数了一下是46只羊,8点过车子来后他们把羊装上车,我坐班车回越西了。7、同案人阿里直布木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2015年5月8日下午,俄某、曲木曲坡、伟色伍卡等六人到我租住的房来耍,俄某对我说,“你娃儿吉某没有地方去挣钱,我们准备去偷羊子,让他跟我们去,到时分一份钱给他”当时我没有表态。5月9号我发现我儿子不在,我想是跟他们走了。5月11日凌晨3点过俄某给我打电话,他说他手机没电,他们偷了一些东西,车子在甘洛烂了,叫我给那个汉族司机打电话,号码是他给我的,我就给那个司机打了电话让他去接一下。后来他又叫我去越西县医院拿牌照,我刚去就被抓了。8、证人吉某的供述,主要证实:2015年5月8日晚俄某、伟色伍卡、曲木曲坡等六人在我家出租房内商量偷羊子的事,俄某给我妈妈阿里直布木说叫我和他们一起去偷羊子,到时也分钱给他,我妈妈同意了,第二天,我们八人坐上俄某的货车,由木出热哈开车到了甘洛海棠,5月10日木出热哈守车,我们七人朝山上走了一个多小时,到了羊圈,打开羊圈,俄某进去把羊子全部赶出来,我们几个将羊子赶下山,把羊子装上车到了田坝上方时车烂了,我们把羊子从车上赶下来。后来,来了一辆白色的车子接我们,我们装车时数了一下是46只。9、同案人俄某的供述,主要证实:2015年5月8日我姐夫伟色伍卡修房子,我去帮忙。当时曲木曲坡、海来打坡等人也在帮忙,伟色伍卡提出我们去甘洛海棠偷羊子,我们都同意了,他们说开我的车去,我说没有司机,曲木曲坡说他找司机。第二天,我和曲木曲坡、伟色伍卡等一起到了甘洛我们就在车上休息,5月10日晚上七点过我们七个人就上山,我们偷了56只羊子,死了几只,还有46只。10、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主要证实:2015年5月10日因下雨,他将羊子赶到圈里,数了一下108只。第二天6点过,他哥哥给他打电话说他的羊圈门打开了,后来邻居说庄稼地里有只小羊,他就朝公路上去看,发现有羊子装车的痕迹,他赶车到甘洛海棠时,田坝的亲戚打电话给他说有一辆车烂在路上,车上有拉羊子的痕迹,他赶到新华,看见一辆白色的双排座货车,当地的一个老头说地里有四只死羊子丢到河里了,看后发现羊子是他家的,他们就报警了,在越西抓到货车司机,在越西西山树林里找到44只羊子。11、证人耿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5月11日早上5点,有一个彝族妇女打电话叫他到甘洛去拉羊子,在电话里讲好700.00元的运费,到甘洛九道拐时他给这个妇女打电话,这个妇女说朝田坝方向去,他到田坝方向几公里后羊子就在草坪里,有八个彝族男子,把羊子装上车后其中四个坐他的车,另外四个自己赶车回越西了,他将羊子拉到西山砖厂他们下了46只羊子后,他就走了,后来他将车开到越西县城时有个彝族男子给他拿来800.00元的运费。1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主要证实:中心现场的方位,被盗现场位于甘洛县坪坝乡三匹岩村1组辖区倮倮堡子牧区。13、甘洛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意见,主要证实:被盗的绵羊价值77076.00元。14、受害人的领条,主要证实:2015年被盗的44只绵羊已被受害人领回。15、被告人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海来打坡属负刑事责任年龄。16、(2015)甘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2016)川3435刑初93号判决书,主要证实:同案人的判决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互为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来打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盗窃价值为人民币77076.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不划分主从关系。案发后,被盗绵羊已被受害人领回44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海来打坡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海来打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华丽审 判 员  沈晓瑛人民陪审员  车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