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523曹建华与张仁国、娄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华,张仁国,娄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523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华(又名曹华),男,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仁国,男,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娄美兰,女,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曹建华与被执行人张仁国、娄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7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张仁国、娄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建华借款本金141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且不高于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张仁国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1617元,执行费2174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先由邵明振执行,后由郝文科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曹建华反映该案在再审过程中,并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建华申请撤销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7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