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志昆与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昆,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259号原告:刘志昆,男,汉族。被告: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苏七里店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永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昆诉被告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志昆在本院限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小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