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艾孜亚_波革达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腾行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孜亚·波革达拜,腾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艾孜亚·波革达拜,女,哈萨克族,1956年4月6日出生,牧民,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腾行,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孜亚·波革达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腾行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腾行自动履行了本案案案款40000元,剩余案款10000元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腾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腾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孜亚·波革达拜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艾孜亚·波革达拜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福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