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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艾孜亚_波革达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腾行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孜亚·波革达拜,腾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艾孜亚·波革达拜,女,哈萨克族,1956年4月6日出生,牧民,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腾行,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孜亚·波革达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腾行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腾行自动履行了本案案案款40000元,剩余案款10000元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腾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腾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孜亚·波革达拜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艾孜亚·波革达拜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福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