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张贤清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张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地址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周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贤清,男,41岁,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地址广丰区,证件号码360621197602229012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诉张贤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勍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