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樊伟立、周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伟立,周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3169号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650。法定代表人张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双平,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樊伟立,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周建平,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伟立、周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80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谭建农人民陪审员 陈正根人民陪审员 彭耀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佘铭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