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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简正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正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3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正飞,绰号“小飞”,男,1999年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瓮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正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正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简正飞伙同樊某、杨某、彭某、余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至天天网咖,由被告人简正飞、樊某、杨某在网吧外守候,由彭某、余某进入网吧内,趁被害人洪某熟睡之际,扒窃得其放置在身边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96元的黑色小米3手机1部。2017年7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简正飞伙同樊某、杨某、彭某、余某经事先商议,至皇廷网吧,采用上述相同手段,趁被害人孟某熟睡之际,扒窃得其放置在身边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549元的华为手机1部;之后又趁被害人廖某1熟睡之际,扒窃得其放置在网吧吧台上的价值人民币1?083元的OPPO手机1部。2017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简正飞伙同樊某、杨某、彭某、余某经事先商议,至半球网咖,采用上述相同手段,趁被害人唐某熟睡之际,扒窃得其放置在身边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007元的华为手机1部。2017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南苑E家(宁波南塘老街店)抓获被告人简正飞等人,扣押部分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洪某、孟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正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简正飞的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杨某、樊某、余某、彭某的供述,被害人洪某、孟某、廖某1、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正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简正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正飞应退赔被害人廖某1、唐某的经济损失。据此,根据被告人简正飞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正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简正飞退赔被害人廖某1、唐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乾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梦圆代书记员 张燕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