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显珍与被告王荣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显珍,王荣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4民初字第5288号 原告朱显珍,女,汉族,1955年7月8日出生,住贵州咸宁彝族回族苗族。 被告王荣福,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显珍与被告王荣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显珍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袁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