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炳虎与尹书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虎,尹书营,张桂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696号原告:王炳虎,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尹书营,男,汉族,1952年6月18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张桂兰,女,汉族,1955年2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王炳虎与被告尹书营、张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炳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炳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保全费110元,共计款135元,由原告王炳虎承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