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7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甲,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丙返还申请人王某某甲彩礼37500元及立马电动车一辆,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王某丙在广东打工无法到庭,经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王某丙邮政储蓄银行账号有存款23.51元,工商银行有存款26.81元,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联系王某丙遂委托其父母与王某某甲之委托代理人其父协商,现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以判决书三、四、五项与第二项互相折抵,案件执结;2.案子执结后,不准王某某甲及家人去被执行人家中借口寻事,双方应和睦相处;3.本周之内王某某甲协助将孩子王某某丙的户口转入女方户籍中;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该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宏侠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