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执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付俊强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付俊强,高伟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2455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号。被执行人付俊强,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高伟伟,女,198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本院执行的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诉付俊强、高伟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