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5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素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建平、郭志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素盘,郭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冯素盘,女,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州市。被执行人郭建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志扬,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生,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冯素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建平、郭志扬本院(2016)豫0482民初3111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建平、郭志扬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平于2014年在汝州市彦张村南蔬菜生产基地投资承建冷库一座及生产办公区一所,冷库与生产办公区占地面积6亩,冷库有大小4个组成,冷库共计1300立方,冷库内部共安装制冷设备7台,冷库周边有水泥平台,冷库房顶有彩钢瓦建筑。办公区内有活动板房共计11间,办公门岗安装有电动门。冷库与生产办公区的所有权属于郭建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建平在汝州市彦张村南河南岩海金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蔬菜生产基地投资承建冷库一座及生产办公区一所(冷库与生产办公区占地面积6亩,冷库有大小4个组成,冷库共计1300立方,冷库内部共安装制冷设备7台,冷库周边有水泥平台,冷库房顶有彩钢瓦建筑。办公区内有活动板房共计11间,办公门岗安装有电动门)。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二、被执行人郭建平、郭志扬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财产保全到期后,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自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