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特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威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刘正权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威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刘正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985号申请人:重庆威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务二号A栋2楼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4982XU。法定代表人:黄义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钰泷,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虹廷,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人:刘正权,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晶晶,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重庆威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琅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正权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威琅公司称,请求撤销碚劳人仲案字(2017)第1108号仲裁裁决。主要事实及理由: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公司的考勤表,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5日刘正权已休年休假。仲裁委认为公司举示的考勤报表内容与常识不符,且与其庭后提交的考勤报表内容与格式不一致,故对该考勤报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考勤报表的问题,是因公司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变动而导致的工作失误所致。该失误不足以否定考勤表的真实性,也不足以认定刘正权未休年休假。仲裁委以此为由裁决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2、仲裁委认定的未休年休假天数错误。2017年并未到公司安排的年休假时间,刘正权也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承担2017年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无法律依据,也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刘正权称,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撤销裁决的事由,请求驳回威琅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21日,重庆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17)第1108号仲裁裁决:“威琅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刘正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共计21,355.29元(贰万壹仟三佰伍拾伍元贰角玖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刘正权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威琅公司、瑜煌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院认为,对于碚劳人仲案字(2017)第1108号仲裁裁决应否被撤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威琅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个理由,名为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实际上是认为仲裁委未采信威琅公司举示的考勤表,在认定刘正权2016年是否休了5天年休假上存在错误。该申请理由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威琅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个理由,名为认定未休年休假天数错误,实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如何计付的问题。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仲裁委并无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该申请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威琅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威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威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瑜审判员  乔艳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