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任重亮与任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重亮,任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任重亮,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任淑华,身份证号码230827196802220421,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137号任重亮与任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朴明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