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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任重亮与任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重亮,任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任重亮,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任淑华,身份证号码230827196802220421,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137号任重亮与任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朴明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