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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安琴、汪定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琴,汪定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陈洪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849号原告:黄安琴,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汪定才,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负责人:黄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洪贵,男,汉族,生于1946年2月21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琴诉被告汪定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陈洪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安琴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安琴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安琴负担。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