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与张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张某,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陈某8,陈某9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835号原告:陈某1,女,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联系。原告:陈某2,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陈某3,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远县。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丰喜,江西法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4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陈某4,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远。第三人:陈某5,女,1980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第三人:陈某6,女,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第三人:陈某7(又名陈玉梅),女,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第三人:陈某8,女,196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远县。第三人:陈某9,女,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远县。第三人:陈某10,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与被告张某、陈某4及第三人陈某6、陈某7、陈某5、陈某8、陈某9、陈某10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陈某6、陈某7、陈某8、陈某9、陈某10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陈某6、陈某7、陈某8、陈某9、陈某10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撤回对第三人陈某6、陈某7、陈某8、陈某9、陈某10的起诉。审 判 长 汪 清审 判 员 夏 涛审 判 员 高日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熙赟书 记 员 谢文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