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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伟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03民初2818号原告:蔡伟杰。委托代理人:汪正宏,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204110229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8593114264。负责人:刘共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阶虎,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蔡伟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犁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伟杰诉称:2017年9月10日,原告丈夫颜军驾驶赣G×××××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庐山旁东方紫薇城旁道路时,与停在路边的赣G×××××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因被告与原告就原告车损协商不一致,故起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的修车款7810元、车损鉴定费200元,共计80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在2017年11月5日前赔付原告蔡伟杰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7000元,本次纠纷就此了结;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蔡伟杰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