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文彪与贺根喜、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彪,贺根喜,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133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彪,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贺根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刘霞,现住址同上,系贺根喜妻子。朱文彪与贺根喜、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贺根喜、刘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根喜、刘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根喜、刘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我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