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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孝臣与包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孝臣,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林孝臣,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包强,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林孝臣与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强一次性将应给付林孝臣的劳务费11550元全部给付完毕。执行费74元已由被执行人包强缴纳。申请执行人林孝臣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