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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周光培与扬州市邗江古典印刷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光培,扬州市邗江古典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财保59号申请人:周光培,男,193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古典印刷厂。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王桥村。法定代表人:韦长芹。申请人周光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古典印刷厂价值5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周光培以其座落扬州市东花园路111号17幢104室(证号:扬房权证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光培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古典印刷厂价值5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周光培座落扬州市东花园路111号17幢104室(证号:扬房权证广字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松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维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