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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梁世超与王中凯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世超,王中凯,兴文县天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世超,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王中凯,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兴文县天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履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