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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宝根、朱阿妹与沈家华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宝根,朱阿妹,沈家华,XX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宝根,男,192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阿妹,女,193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以上两名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名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家华,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燕华,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XX鸣,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沈宝根、朱阿妹因与被申请人沈家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9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宝根、朱阿妹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有误,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换房的事实成立,法院应对此予以确认。二审审理程序有问题,未开庭和对���关证据进行质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沈家华提交书面意见辩称,系争房屋归其所有是不争事实。其将系争房屋出租所得给予陆玉芳,是为感激陆玉芳对老人生活的照料,也系产权人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物权权利,不能因此丧失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两者不容混淆。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系争房屋,现依法登记的权利人为沈家华。作为该不动产的所有人,沈家华对系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沈家华将系争房屋由沈宝根、朱阿妹居住使用,或交由陆玉芳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等,均系产权人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物权权利的范围。因沈宝根、朱阿妹要求确认其二人是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人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不足,二审予以驳回,于法���据,并无不当。综上,沈宝根、朱阿妹申请再审所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宝根、朱阿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朱春媚审判员 张庚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