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曲阜市宇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房好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宇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房好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799号原告:曲阜市宇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时庄镇单家村煤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65765152Q。法定代表人:高怀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虎,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好喜,男,1970年8月1日出生,住鱼台县。原告曲阜市宇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好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阜市宇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好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兴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欠款94005.5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从我公司购买矿渣微粉向济宁市恒基砼业有限公司销售,2016年7月18日尚欠我公司货款94005.57元。余款时至今日没有偿还。在此期间我方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房好喜未作答辩。原告曲阜市宇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原被告双方的对账单一份,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双方对账共欠矿粉94005.57元,并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房好喜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求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对账单明确截止2016年6月30日账务为94005.57元,被告房好喜签名确认数额证明无误,因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无正当理由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该欠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好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曲阜市宇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4005.57元及利息(以94005.57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房好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德法人民陪审员 李 严人民陪审员 王茂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绪冉 微信公众号“”